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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关内容介绍

2017-03-24      来源:搜狐焦点网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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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代表着广大业主的权利,下面介绍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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